粤地税函[2007]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的指标内容与上年相比有增有减。月报表和季报表中增加的主要是清理欠税、预缴税款、代扣代缴等细分税款属性的指标和各地方税种的应缴指标以及增加值、耗电量等反映企业生产、物耗情况的指标;为适应税款申报缴纳方式的不问,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分开设置;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电子信箱,以方便各级税务机关直接与企业联系,同时增加了2006年全年工资总额等6项统计指标。减少的指标主要是原来无固定数据来源、使用频率很低的指标以及非工业产品的产销指标等。另外结合新的纳税申报表对月报、季报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行了调整。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7年任务目录下下载。

  三、数据采集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始信息,一般由重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对税务机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或“一户式”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一年同期数据也可以采用从相关系统中导出的方式,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省(区、市)税务机关在上报税务总局时,各项数据须同时报送上年同期数,对上年同期缺失的数据,要按照2007年的指标体系补齐。

  对必须由企业填报的数据,基层税务机关要统筹各种需求,尽可能年初一次性布置企业进行采集,以减少企业重复报送、多头报送。在采集方式上,要更多地运用网上申报系统、网上直报系统和重点税源企业端软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无论使用何种方式采集企业数据,均要保持企业各项信息的完整性,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监控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纳税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只上报《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18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后22日前。《企业基本信息表》为一次性报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问当期报表进行补报。

  重点税源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即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下;各地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至重点税源监控/2007年建议目录中。

  五、工作要求

  重点税源监控是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对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分析水平和税收科学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一)不断巩固和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从近年情况看,部分地区实际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与按照标准应监控的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其中个别地区差别很大,对分析地区税源状况、税负水平、开展地区横向对比带来了不利影响。2007年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并将有关资料按照要求上报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标准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逐级扩大监控范围。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下大力气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为了提高数据质量,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制度设计上分设了月报表和季报表,并将上年同期数据放在今年同一张报表中,以方便比对和审核。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软件任务的审核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录入、转换可能带来的错误。企业填报是监控数据的入口,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确保各项指标口径、数据和计量单位准确无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对企业填报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数据错误。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基层上传数据层层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基层和企业进行改正。要切实加强监控数据与征管信息系统、一户式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对比审核工作,加强各项数据的分析应用,不断健全完善审核制度,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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