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同期资料检查工作的函 际便函[2010]108号 2010-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为了进一步做好此次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抽查工作对于加强反避税管理、创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落实好此次抽查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抽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参见附件),要求企业在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各地要明确告知被抽查企业,此次抽查工作的目的是从总体上了解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具体认定企业同期资料是否合格,也不具体判定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10年8月6日 税 屋附件: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2010] 号 _________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20日内,向我局提交年度同期资料。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从总体上了解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及存在问题,税务机关不具体认定你公司同期资料是否合格,也不具体判定你公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国家(地方)税务局 201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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