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2010-10-25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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