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1]241号 2011-04-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做好2010年汇算清缴及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汇缴部署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征管水平的全面反映。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政策变化大,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和纳税培训工作。一是要加强税务干部政策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水平,是做好汇缴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征管人员的政策培训。二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汇缴申报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各地门户网站开展多渠道宣传,同时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针对性汇缴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人年度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抓好几项工作,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 (一)核实管户,切实提高汇缴面 核实企业所得税管户情况是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按规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特别是要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汇缴工作力度。各地应专项提取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中有关预缴申报的数据信息,并据此确定汇算清缴企业范围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按年度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在确定企业征收方式时,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严禁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继续加强年度申报后的相关工作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的审核工作,按照粤地税发[2009]168号的要求进行,各单位应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总结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统计表》于2012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如无特殊调整,今后的年度申报后审核工作均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四、认真开展分析,做好汇缴总结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运用税收分析系统(具体路径为:广东地税“大集中”税收分析系统->统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正确选择“年份”和“统计日期”)的汇缴相关数据分析总结本地区汇缴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缴报告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省局(税政二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