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征管和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大量存有将资金转移到涉案人员存款账户,逃避缴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在查处时,存有经市局局长批准,非法对涉案人员存款账户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执法建议: 二、要固定纳税人资金转移的证据。 (二)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四)上述措施不足以追缴税款的,可要求纳税人及涉案人员配合,将涉案人员的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到已被冻结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中执行。如纳税人及涉案人员不配合,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0]8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税人转移和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不能追缴欠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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