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工业企业,成立初期厂房建设一年半,2010年开始投产经营,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对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月份,将开办费核算的余额结转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每年度结转管理费用的金额,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并在《资产折旧、推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中第14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中填列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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