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外籍个人员工,在境内我公司工作,工资由境外母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是与我公司境外母公司签订。现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我公司代境外母公司支付。我公司是否应代扣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境外母公司直接向外籍员工支付赔偿金,是否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籍员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赔偿金属于其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该赔偿金不论是由境内公司支付,还是由境外母公司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若外籍员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其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论由境内公司,还是境外母公司支付)也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并未明确说明不适用外籍人员。我们认为,对于外籍人员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也适用上述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计算。 你公司代支付赔偿金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由境外母公司支付,你公司不是赔偿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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