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5]92号 2005-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 50%提高到80%,湘地税发[1994]23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 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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