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紧抓要点并不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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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28
摘要: 汇缴程序:关键步骤要走稳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税务机关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然而,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程度较高的工作,如何厘清程序,按程序推进是纳税人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汇缴程序:关键步骤要走稳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税务机关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然而,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程度较高的工作,如何厘清程序,按程序推进是纳税人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北京市汇算清缴专家习明告诉记者,纳税人面对汇算清缴,往往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一部分人认为汇算清缴非常简单,只不过是参加一下税务机关的培训,填写一下申报表,再提交一点资料就完事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汇算清缴“难于上青天”。特别是初次开展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下手。习明认为,纳税人要想扎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首先必须了解其中的关键步骤,按程序操作。
政策适用:新旧文件要掌握
纳税人要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首先需要对新旧政策文件做到心中有数。对此,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认为,纳税人要高质量完成汇算清缴,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在汇算清缴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更直接,无论新旧都要及时掌握。
王冬生提醒纳税人,既要熟悉2013年新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要熟悉2013年之前颁布的法规和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8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已经作废,不能再作为汇算清缴的法规依据。从颁布主体看,纳税人既要掌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注意所在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王冬生介绍,与以往年度相比,2013年度汇算清缴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以前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自2013年起,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出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介绍,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开始实施,因此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是2013年度汇算清缴相关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的政策。纳税人适用41号公告,既要准确理解41号公告规定的条件,还要规范税务处理。比如,对于利息扣除,应注意区分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被投资企业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合规的发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应该采取同样的税务处理方式等。同时,还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接受审核。
收入确认:常见问题要厘清
在汇算清缴中,确认收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这方面,专家建议要深入研究常见问题,避免反复犯同样的错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徐继厚告诉记者,不注重税会差异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一。他说,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都是“实质重于形式”,但在很多收入的确认规定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汇算清缴时,如何确保将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调整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是汇算清缴的重要工作之一。
以视同销售为例,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视同销售的行为,应该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对相关的视同销售进行备查登记,登记事项应包括相关的视同销售日期、视同销售的类型、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等事项,以方便汇算清缴时对收入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不进行相应的记录,可能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现该视同销售行为,从而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有些企业对税会差异的重视只停留在意识上,并没有体现在行动上。”徐继厚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收入确认方面的常见问题其实有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但专家告诉记者,尽管每个企业遇到的常见问题有所不同,但需要做的功课都一样:注意将不知如何处理的常见问题及时进行搜集和整理,然后在汇算清缴期间集中向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咨询,以便于获得更多的确定性答案。
成本费用:扣除范围要准确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虽然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所有的成本费用都可以在当期扣除。因此,搞清楚成本和费用的扣除范围,就成为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必修课。
徐继厚说,企业的成本费用一般可归纳为可据实扣除的费用、限额扣除的费用、分期扣除的费用以及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等。对于可据实扣除的费用,企业只要可以证明费用是真实发生,且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其他几类费用,如果企业在日常财务及税务管理工作中没有有效记录,在汇算清缴时,将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去梳理各类费用的类型及金额,并且有可能造成企业多缴纳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王进认为,确认工资、薪金类的扣除范围,是多数企业容易出问题的“重灾区”。常见的问题包括: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劳务派遣支出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够清楚理解相关政策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精神,不能合理掌握适用的原则,都将可能扩大或者缩小扣除范围,进而面临税务风险。
王进提醒,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职工福利费、借款利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研究开发费等项目费用的税前扣除范围。
优惠备案:相关资料要齐全
企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备案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决条件,是税务合规性的基本要求。
徐继厚告诉记者,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的备案中对相关资料要求甚高,有着非常客观而现实的原因。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多,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的收入和交易类型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对应不同的资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备案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将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因此,企业在日常财务及税务工作中,应按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行准备,以确保顺利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注意到,在北京市国税局近日发布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规范注意事项中,对备案资料的要求非常明确而具体。比如,对加速折旧,备案资料要清楚地说明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同时还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另外,北京市国税局还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和相关资料清单的填报,北京市国税局也提出了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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