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外商企业越来越多。很多在华跨国公司在华不断扩张经营规模,但却声称连年亏损。2005年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5.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4.1%;集体企业同比增长26.9%;股份制企业同比增长24.2%;私营企业同比增长28.8%;相比之下,惟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降,下降幅度为3.5%。国内企业与外企之间如此大的差距实际上表明了外企在避税,而根据2005年1月到9月广州市国税局的调查资料显示,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避税的手法主要以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为主。 这就造成了很大危害:第一,这种做法侵蚀了我国的税收,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第二,逃避了外汇管理,造成了外汇流失,给我国带来了损失;第三,由于我国很多外资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外资企业将利润转移到境外,就可以独占利润,使中方利益受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经过近20年转让定价税收监管理论与实践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转让定价税制的框架。但是,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仍非常不完善。 二、我国目前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入成熟期。同年国税总局又颁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详细、系统地对转让定价税收作出了规定,促使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进一步规范。2004年9月,国税总局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这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这一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新方法,在我国已被正式采用。 这些政策都有效打击了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但是,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尚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完善。 三、我国目前转让定价监管所面临的难题 而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目前主要调整的对象是有形资产,很少涉及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交易,仅在一些部门规章中粗略地提到了这类业务。这反映出,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制,没有充分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这就使税务监管人员在处理这类业务时,缺少操作性的技术规范。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与调整 2、转让定价的调整。我国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正常交易原则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可比交易的价格,对公司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然而,当交易涉及了专有性资产,或者交易的标的物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时候,就无法找到“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正常交易原则就难以运用。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规定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其他合理方法主要包括比较利润法和预约定价法。这些方法之间有优先顺序,即优先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无法使用该方法,再使用“再销售价格法”;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使用,再使用“成本加成法”;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使用,才使用其他方法。这个规定本身有一定缺陷:这几种调整方法相互之间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各自有适用的范围,理论上讲,不存在优先顺序。目前的税制却强制规定了这几种方法的使用顺序,并不合理。而且,目前国际上备受青睐的预约定价法,被放在了最后,这不符合目前国际税收发展的潮流。 (三)转让定价行为的不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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