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为铁路运输行业在2014年已经“营改增”了,请问该票据是否还可以使用? 同时《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请问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也可以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操作,享受增值税优惠。 4、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请问由于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因此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企业商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采用清单申报,无需专项申报。 5、我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年销售额是按差额扣除之前,还是扣除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6、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7、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我公司是图书的零售企业,按照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图书零售的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该文件发文之前我公司2013年已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9、我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0、我刚购买了一辆新车,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什么不是按照“车辆不含税销售价格”乘以10%计算? 税务机关的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会有每款车的最低计税价格,这个“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认,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如果纳税人所购车辆的不含税价格低于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照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购税;如果纳税人所购车辆不含税价格高于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照所购车辆不含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购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第36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根据应税车辆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实时核定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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