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不需要转出而转出了,是否可以转回?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造成产品的报废; (3)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 这三种情况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另外,甲公司财务人员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均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若是不属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进项税额还可以再转回来吗? 案例分析 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不作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作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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