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解析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中国会计报 人气: 时间:2014-11-2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下称 通知 ),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做出政策性说明。通知特别强调了加速折旧的企业范围、固定资产范围及加速折旧方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下称“通知”),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做出政策性说明。通知特别强调了加速折旧的企业范围、固定资产范围及加速折旧方法。

    细化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通知从3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时间范围,二是企业范围,三是固定资产范围。

    从时间范围来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的企业范围包括3类:第一类,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制造业企业。

    第二类,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

    第三类,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企业。

    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包括3种,即前述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两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如上所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压缩折旧年限;二是加速折旧法。通知就企业选择加速折旧分别规定了3种情况。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前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当然,通知特别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折旧年限为下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60%: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如果不使用直线法折旧,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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