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预收客户款项,按税法规定可否转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转为营业外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会计上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时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报,应在“营业外收入——其他”栏内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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