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30
摘要: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3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30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案件审理人员,代表本部门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和听证的相关材料。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补税或罚款金额较大的案件: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拟处罚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德阳市、宜宾市、绵阳市、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拟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泸州市、乐山市、攀枝花市、达州市、南充市、眉山市、雅安市、资阳市、遂宁市、内江市、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80万元以上或拟处罚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案件;

  4.凉山州、广元市、阿坝州、巴中市、甘孜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拟处罚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案件;

  5.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拟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和历年重大税务案件数量等因素,适时调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内部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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