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运营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开通,通过运营商管理子系统进行用户迁入,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安全网络账户后,自行下载安装软件;需技术服务商给予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 第八条 变更登记 (一)使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委托代开)子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开票模式、开票方式、开票点数量、发票打印模板、自有软件开票资格、网上领票资格、委托代开资格、集中开具资格,应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申请人,并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变更登记。需变更开票模式和开票点数量的,申请人还需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变更手续。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号的,应通过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验旧(如有本规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并向主管国税机关交回空白发票,再进行运营商迁出与注销。待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缴销空白发票和变更税务登记证号后,纳税人再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第九条 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注销网络发票开户登记,应通过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验旧,持空白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网络运营商注销安全网络账户相关手续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2)进行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空白发票缴销处理,在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 资格暂停与恢复 (一)纳税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理,主管国税机关可制作《暂停(恢复)网络发票开票资格通知书》(附件3),在税务管理子系统暂停其开票资格。 (二)纳税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暂停(恢复)网络发票开票资格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恢复。 第十一条 运营商迁出和迁入 纳税人需更换网络运营商的,可通过开票子系统办理迁出或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强制迁出。迁出成功后,纳税人应到迁出方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专用安全网络账户注销手续,依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到迁入方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专用安全网络账户开通和用户迁入。 更换网络运营商的纳税人如有本规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第三章 网上领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申请办理网上领取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普通发票快递服务三方协议》,再根据本规程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开通网上领票资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通过开票子系统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后,再提出网上领票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确认纳税人网上领票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发票与税务管理子系统票源信息核对后进行封袋(箱),打印快递凭证,交指定快递服务商寄送。 经国税机关同意,快递服务商可协助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封袋(箱)等事宜。国税机关应对快递服务商协办情况进行复核并确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出示个人身份证件,验收快递服务商寄送的发票。对委托验收发票的,应一并出具受托人个人身份证件和有效委托证明。 对纸质发票与申请信息相符的,纳税人应当场在开票子系统中进行确认。对纸质发票与申请信息不符拒收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开票子系统中进行再寄送操作。 第十六条 对快件丢失造成发票遗失的,快递服务商应承担相关责任,依规接受国税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因封袋(箱)出错导致发票再寄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退回快件1个工作日内,重新封袋(箱),交指定快递服务商寄送。 第四章 发票开具和取得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以下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定纳税人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万元,可分为千元和万元两档; (二)其它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可分为万元和十万元两档。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电脑开票、智能手机开票、POS机开票等方式。 实行了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还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设定集贸市场物管部门的开票点数量,逐户确认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开票密码。 第二十一条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到集中开票点凭密码开具。 第二十二条 偏远农村或小型集贸市场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代开网络发票。 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代开子系统代开发票。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应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作废已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在纸质票面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或委托代开)子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已验旧的发票不得作废。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对应的原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纸质票面上注明“作废”,并通过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网络发票。 因受票方原因不能收回对应发票的,纳税人应取得受票方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遇有停电、设备或网络故障不能在自有设备上开具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自助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因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故障情况,及时在税务管理子系统启用离线开票功能。网络故障排除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附件4)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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