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6
摘要: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必须在故障排除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网络发票系统已办理开户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经营收入,应提供证明资料,填写《网络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后开具发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可通过开票(集中开具或税务管理)子系统验证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对验证不符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五章 发票验旧及数据应用

  第三十条 纳税人开具的网络发票,应通过开票(集中开票)子系统进行验旧,不得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发票验旧。

  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有已开具但未验旧的网络发票,可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验旧。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使用开票子系统开具了空白作废票、误填作废票、负数发票的,应在次月15日前携带作废发票所有联次和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所有联次(或受票方的有效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纳税人通过集中开票(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了空白作废票、误填作废票、负数发票的,可由集贸市场物管部门(或受托代开单位)按照上一款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的网络发票超过6个月仍未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满6个月后10日内上门核验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异常发票查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上门核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暂停其开票资格。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开票(或自助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月装订成册,由纳税人自行保管。

  纳税人通过集中开票(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由集贸市场物管部门(或受托代开单位)按月装订成册,代为保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登报声明作废,接受税务处理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对丢失发票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开票数据保密。对查询的纳税人开票情况,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违规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数据分析和应用,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有效提升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税务管理子系统由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商共同负责运行维护;运营商管理子系统由网络运营商和技术服务商共同负责运行维护;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自助开票子系统由技术服务商负责运行维护。

  网络发票系统所依托的外部网络由网络运营商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应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不得借机搭车收费,不得强行推销、搭售服务或设备。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应依照运维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语音指导、远程协助、上门服务等规范化服务,并建立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因升级网络发票系统或更换相关设备,影响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必须事先1日前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向用户提前发布通知。

  第四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对当地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一经受理纳税人投诉,由国税机关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时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快递服务商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网络发票运行情况,省局近日修订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网上领票、在(离)线开具、验旧、查验和缴销等事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服务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快递服务商提供发票寄送服务,国税机关管理网络发票,均适用本规程。

  二、网络发票系统由哪些子系统构成?

  网络发票系统由税务管理子系统、运营商管理子系统、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等构成。

  三、如何办理开户登记?

  一是纳税人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二是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票种核定,再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开通,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纳税人。三是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并到其当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四是网络运营商为纳税人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开通,通过运营商管理子系统进行用户迁入。五是纳税人取得安全网络账户后,自行下载安装软件;需技术服务商给予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

  四、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使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委托代开)子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开票模式、开票方式、开票点数量、发票打印模板、自有软件开票资格、网上领票资格、委托代开资格和集中开具资格的,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完毕,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申请人,并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变更登记。需变更开票模式和开票点数量的,申请人还需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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