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6
摘要: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12-26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根据网络发票运行情况,现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二、将第十九修改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电脑开票、智能手机开票、POS机开票等方式。

  已经实行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还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设定集贸市场物管部门的开票点数量,逐户确认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开票密码。”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到集中开票点凭密码开具。”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偏远农村或小型集贸市场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代开网络发票。

  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代开子系统代开发票。”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故障情况,及时在税务管理子系统启用离线开票功能。网络故障排除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附件4)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必须在故障排除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网络发票系统已办理开户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经营收入,应提供证明资料,填写《网络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后开具发票。”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领用的网络发票超过6个月仍未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满6个月后10日内上门核验发票使用情况。”

  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异常发票查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上门核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暂停其开票资格。”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5

  1.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注销登记申请表

  3.暂停(恢复)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资格通知书

  4.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

  5.网络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网络发票工作有序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网上领票、在(离)线开具、验旧、查验和缴销等事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服务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快递服务商提供发票寄送服务,国税机关管理网络发票,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是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机打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网络发票系统由税务管理子系统、运营商管理子系统、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等构成。

  税务管理子系统由各级国税机关使用;运营商管理子系统由各级网络运营商使用;开票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由纳税人使用;集中开票子系统由具备集中开票资格的集贸市场物管部门使用;委托代开子系统由受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使用。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网络发票管理工作。

  (一)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网络发票推行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开展网络发票的数据应用,组织风险监控分析与应对,协调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和快递服务商。

  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税务管理子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硬件设备正常。

  (二)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发票工作指导和考核,监督各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快递服务商的服务质量。

  征管部门负责网络发票的数据应用,组织风险监控分析与应对。

  技术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务人员初始化,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硬件设备正常。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网络发票推广,网络发票资格管理,网络发票特批,网络发票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定纳税人票种,组织纳税人培训,监督县级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和快递服务商的服务质量。

  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的网络发票的业务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反馈),发票发售、发票验旧、异常发票查验和离线开票受理等日常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发票的推行、发票票种初始核定和集中开票纳税人确认。

  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操作员权限初始化,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六条 纳税人应如实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它违法活动。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开户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应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票种核定,再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开通,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纳税人,并定期组织已开通网络发票资格的纳税人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三)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并到其当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