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销分离的虚开(让他人为自己如实打开或为他人如实打开) 那我们将案例条件转化一下: 于是:A公司和B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来销售这批货物,对C公司的责任也是由B公司承担(比如产品质量责任等等),B公司收取挂靠费,其他什么都不管。A公司以B公司签约、发货、收款谈判等。 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4.2、税务局如何答复?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请注意一点:总局解读中,特别强调了一点是“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不过这里笔者需要指出一点,购买方不可能每次都去审查一下,销售方是否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吧,如果这样规定的话,会严重威胁交易安全吧。再者,即使销售方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资金流、现金流、发票流也能一一对应,你凭什么不让我抵扣?难不成每个购买方都要去做一次调查后再购货,而且这和39公告相矛盾。最后,如果享有货物所有权的人和名义上对外经营的人不一致,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过这里笔者更好奇,税务局会如何回复。 假定税务局答复是让B公司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A公司是否需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很显然,A、B公司之间既不是销售,也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情形,如果答复让A公司给B公司虚开,无异于让A公司为B公司虚开;如果答复让A公司不要给B公司开票,则无异于让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 (2)让A公司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者,没有什么意外的,估计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很抢先要求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兼有票货分离和票货不一致合并 5.1、案例简介 我们转化一下条件,假设C公司不愿意将货物卖给A公司,B公司也不愿意从A公司这里购进货物,不是考虑到质量而是考虑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于是,A公司挂靠到D公司名下,以D公司名义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款项的实际支付、收取、货物的购进和发出虽然均在D公司名下,对外也是以D公司名义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都是A公司自己运作的。 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5.2、税务局会如何回复? 以D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理由税务局应当是绝对充分的,无论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一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其解读,这里就不再详细论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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