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有货但是数额不实的虚开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1170万元(含增值税170万元),可是A公司给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234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这个是一个典型的虚开,相当于无货而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让我们看看两种情况: 问题来了,这种销售模式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建议销售方将这个问题抛给税务局。 1.2税务局的答复很可能是: 2) 对于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按照价税合计234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让其增值税税款收入增加。 3) 国税发[2007]18号、国税发〔2006〕156号均未将此种情况规定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包装物押金案例 那么,本案例该如何征税呢?还是建议纳税人征询税务局的意见。 2.2税务局的答复可能是: 那么,实际退还押金时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呢?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目前的增值税税法中没有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再者,你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征税了,而且应税务局要求征税而不是虚开的,你凭什么让别人做进项税转出?这样岂不是多征收别人的税收。 三、折扣折让行为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今我公司欲给B公司50%的折扣,是否必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该文中的“可按”是否是“必须按”的意思? 3.2税务局可能的答复: 笔者认为,这里的“可按”明显不能解释解释为“必须按”,否则明显超出了文字本身可能的意思。再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高于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求之不得。 四、坏账或调解 4.2分析: 五、本节补充:不是虚开的虚开 5.1这种不是虚开的虚开,最典型的特点是: 2、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和交易双方的实际金额是完全吻合的。 即法律的形式来考察,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其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5.2笔者举例说明一下: 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甲时,心理价位(缺乏市场参考价)是117万元,销售给B公司的交易价格为1170万元,请注意:B供购进该货物多支付了价款1053万元,并且多获得了增值税进项153万元;B公司销售给A公司货物乙的时候,正常市场价是3000万元,但是B公司花费20万元略作处理后以405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A公司,A公司就货物乙取得的进项用于足额抵扣了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 本案例中,实际上,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为15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获得了20万元的开票费。但是这个形式都是合法的,而且国家税款流失1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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