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增值税税法的规定,即使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其对国家税款的影响也是一样的。下面笔者系统的阐述一下: 第一章、无货虚开 案例:A、B公司之间无任何真实交易,但是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234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A公司卖给了B公司,这里是典型的无货虚开。当然,A公司不是代B公司的其他上家(卖家,即B公司的供应商)就真实交易代为开具专用发票(这种为代开型虚开,予以区别),B公司也不是代A公司的下家(买家,即A公司的客户)接受A公司的客户本应接受的发票(这种为代受型虚开,予以区别)。 很显然,本案是一个A公司为B公司无货虚开税额为3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那么,我们看看下列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 一、案例一:有合同关系但不清楚是否已经发货 很显然,第一笔交易因为基于法院判决,不宜认定为虚开;第二笔交易,你税务局总不能没事去干预企业的正常销售定价吧! (2)、如果A公司败诉,而实际上A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 如果答案为是的话,则相当于A、B公司均未申报相应的销项税额,如果B公司将货物自己消费了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必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4万元。税务机关如何能查?再者,B公司不配合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的话,A公司也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答案是否的话,这岂不是税务机关明目张胆要求A公司“既然事实上已经虚开了,你就得保持这种虚开状态”,这好比是一个女人说,“你碰了我就得和我那个,否则告你强奸我”。 二、不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也不确定是否发货 (2)、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而实际上的确有这笔交易,是否需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A公司的责任呢? 三、交易取消后不能冲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是?购买方凭什么要给你出具这些东西?我不交易了行不行?这不扯淡吗?难不成你税务局拒绝红冲,这不等于税务局强迫他人虚开吗?虽然,这种虚开正是税务局所努力追求的。 第二章、代开代收的虚开 一、票购分离的虚开(一) 我们换一下情况看看: 如果本次交易不宜让C公司知道真实的购买者的话,C公司无从得知真实的购买者,作为不知情的C公司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A公司,因为C公司根本无从知道B、C公司的这层挂靠关系的存在。问题在于:作为B、C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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