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条款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9-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自治区地税局于2015年9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三条规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93号)规定:“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盟市级地税局认定、审核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l0年;对已经批准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盟市级地税局可根据其土地改造利用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再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进一步精简和下放,国家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将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为此,我们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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