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对于上述工业园区等纳税人,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环函[2014]144号)的解释。环境保护部在对北京市环保局的回复中认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程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设计。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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