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内资企业,其中有一部份人员是委托人力资源公司招聘,这部份人员也统一由人力资源公司管理,每月我们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这部份员工的工资、社保及管理费用,请问这部份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管理费,能在税前列支吗?还有什么相关的要求和限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内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实行计税工资标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社保等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对于公司接受他人管理、服务而向其支付劳务、管理费用的,则该部分费用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等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故,对于你公司支付的前述工资、社保和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我们认为: 一、这部分职工,若是人力资源公司的职工,由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支付工资、社保、管理费等,且统一由人力资源公司向你公司收取劳务费用的,则你公司可以劳务支出在扣除,并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当然,你公司在支付该相应款项以及在税前扣除时,应当由人力资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相应的劳务发票。否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劳务费用支出将因不符合税法形式规定的要求而不能在税前扣除。另外,人力资源公司在支付该等人员工资薪金保险等时,要在计税工资标准内扣除。 二、这部分职工,若是你公司的职工,由你公司支付工资、社保、管理费等,人力资源公司只向你公司收取中介、培训等管理费用,你公司则要按工资薪金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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