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个细节问题在线解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1-25
摘要:[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本期栏目的主题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到场嘉宾,这位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欢迎您。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跟大家交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已调整为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热心市民]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事项?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已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晴天] 已取消的69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已制定后续管理措施的有多少项?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已取消的69项行政审批事项中,65项已发文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其他4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凯旋门] 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是哪几项?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
  
  [网友123] 如何应对“变相审批”现象呢?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实行审批。税务总局建立了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会组织专门督察组实施督察督办以及明察暗访,一经发现变相审批情况,将会依法严肃处理。如果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发现有变相审批情形的,可以向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投诉;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作出处理。
  
  [斗志昂扬] 下放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制定了后续管理文件?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都制定了,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王先生]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包含多少项涉税事项?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29项。
  
  [岁月苍苍] 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2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涉税审批事项中,有哪几项是新增的?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29项涉税审批事项中,国务院在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时已取消了25项,本次新取消的4项分别是:“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网友17606] “其他权力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安了个行政登记性质、行政征收性质、行政委托性质、行政确认性质的名,实际上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认为是审批,而且实质上就是原来审批事项的延续。国家税务总局保留“其他权力事项”,并不符合国务院只保留行政许可类事项的要求,改革是否应当更彻底一些?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这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的事项,目前在办理的程序上与之前没有不同,但是在性质上已经不再是行政审批;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通过采取取消、下放、转移、调整等方式,对其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阳光] 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如何办理?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对减税、免税事项实行审批。
  
  [山泉农夫] 我们公司是1家出口企业,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请问该如何办理?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该审批事项已被取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备案方式管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眼万年]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取消后,如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彩旗飘扬] 我们公司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办理该优惠政策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取消后,贵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即可,但还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4)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5)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