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个细节问题在线解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1-25
摘要:[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本期栏目的主题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到场嘉宾,这位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欢迎您。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跟大家交

  
  [玉壶冰心]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网友17675] 同一个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务院决定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前,说它是非许可审批;国务院要求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了,国家税务总局突然说这些事项是“其他权力事项”,不是行政审批了,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了,而事项名称、办理的程序都没有变,你说它不再是行政审批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会认可吗?审批改革不到位、不彻底,国家税务总局也不能如此解释啊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并于2015年5月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其中,有些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有些直接取消了,有些需要保留并根据其性质调整为其他权力。有关其他权力,国务院审改办将进一步研究清理意见,结合推行权责清单予以统筹规范。
  
  [燕子]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匹夫之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该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一片枫叶] 我们公司是1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果要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应该如何办理?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该项优惠采用备案管理方式,你公司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雾气萦绕] 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另外还需准备资料留存备查,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特别关注]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务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靳万军]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既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更好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实施备案管理、优化申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强化信用管理,把后续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之中,做到有机结合、无缝衔接,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
  
  [主持人] 谢谢您的细致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嘉宾,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栏目,并参与下一次的互动交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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