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通过该平台中“涉税资料报送”菜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未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使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报送要求 (一)纳税人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二)纳税人未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本公告自2016年3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关于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公告的解读稿 一、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背景 广西地税系统对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多年来一直采用的是通过上门报送纸质报表的方式,这种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获取方式,与现今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形势,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给纳税人造成了不便,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二是纸质报表数据无法直接利用计算机进行智能化、自动化的处理、分析,不利于税务机关对数据的利用。基于以上的原因,参照目前国内先进省市的做法,对广西地方税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进行简化。 二、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内容 (一)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网上申报方式”)。 (二) 纳税人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纳税人未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方式,具体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已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的,无需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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