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 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 (七)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八)实际支付利息 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1.借款利率标准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 关联债资比例标准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第二,把握两个例外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般情况下,符合这一条件的就可认为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方利息支出纳税调整的实务操作 为了更直观的阐述关联企业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实务操作方法,本文采用实例解析法。 案例:某市矿山企业实际税负为25%,2014年度该企业发生如下与借款利息有关的业务: (一)2013年12月该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2014年支付利息120万元。该笔贷款由该企业投资额占30%的丁公司提供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该企业每年支付丁公司担保费5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40万元。丁公司实际税负为15%,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2014年1月该企业的母公司甲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20000万元,期限5年,利率为8%,利息直接由该企业向建设银行支付,当年支付利息1600万元。甲公司实际税负为15%,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2014年4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3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当年支付利息135万元,该笔贷款由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乙公司提供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该企业每年支付乙公司担保费55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55万元。乙公司实际税负为25%。 (四)2014年4月该企业向其联营的丙公司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合同约定年利率为8%,当年支付利息120万元。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6%。丙企业实际税负为20%,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经计算,该企业2014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为6000万元;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4000万元。 假设该企业上述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都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保存和并提供了同期资料。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步骤进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 第一步,对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进行相关性审核。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部分,才允许扣除。不相关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上例中,资料显示该企业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均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相关性原则。 第二步,对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超过利率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该部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额。 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借款利率标准、支付其他具有利息性质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 根据上例资料计算分析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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