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贷款由关联企业丁公司提供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丁公司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超过关联债资比例标准分配的利息81.6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2.建设银行贷款是由其境内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委托贷款,甲公司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超过关联债资比例标准分配的利息795.6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3.工商银行贷款由关联企业乙公司提供担保并负连带责任,乙公司实际税负为25%,与该企业相同,其超过关联债资比例标准分配的利息91.8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4.直接向关联企业丙公司贷款,丙企业实际税负为20%,低于该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超过关联债资比例标准分配的利息5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5.上述业务中不允许税前扣除额为132.6万元。 第四步:确定该企业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该企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超出合理标准不允许扣除的部分+超过债资比例标准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允许扣除的部分40+132.6=172.6(万元)。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4年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2.6万元。 四、涉税风险提示 (一)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资料包括: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7.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10.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上述同期资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三)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解读—— 关联方资金拆借涉税分析<姚逸斌> 关联方借款比例如何计算<小汪说税> 关联方借款的税务处理要点<王琰> 银行贷款无偿转借关联方的利息扣除问题<谢华峰> 如何判定向关联方借款是否超过关联债资比<刘文怡> 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能否适用统借统还政策<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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