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理念也在不断拓展创新,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更趋于多元化,关联企业越来越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也呈现出多元上升趋势。对于企业所得税征管来说,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是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一个重要的内容,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范畴,涉及到资本弱化管理的内容,实务操作较为复杂,加之该项业务在以前年度涉及较少,使得对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如何正确的进行纳税调整,成为了纳税人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征管的难点问题。本文试从实务操作的角度,通过对境内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税收政策的解析,力求将难以把握的税收政策转化为简单明了的四步操作法,以供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参考。 一、涉及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收政策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四)《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二、涉及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的相关税收概念 为更好的理解把握涉及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收政策,我们首先来解析几个相关的税收概念: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具体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具体来说企业关联方主要有: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等。 (二)资本弱化管理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三)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指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为各企业当年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五)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六)关联方权益性投资 关联方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关联方权益性投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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