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以后,全面营改增政策开启了,新的文件出现了大量的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那么有一个问题出现了: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一点犹豫都没有,那么简易计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购买方到底能否抵扣进项呢? 相关话题——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志远> “营改增”:增值税简易征收业务整理 <理道财税>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王海涛>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段文涛> 业内有两个观点,非业内也有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能开! 理由1:不能开就是不能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给按增值税税率征税用的,简易计税属于税收优惠的一种形式了,对征税方优惠不能再让购买方再享受进项抵扣,会影响国家税收; 理由2:有过文件规定,明确简易办法征收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由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没说简易计税能开专用发票,所以不能开。 第二种观点:能开!这就是作者的观点,理由非常多! 理由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没有说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合法凭证,普通发票的存在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有权合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不能自己开的原因是出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的控制和减少企业税收成本的考虑,销售免税货物才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增值税计税方法条件的限制,所以能开; 理由2:增值税的特点就是中性,任何一种征收方式都不能人为抹杀增值税中性的特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产生是由于增值税发展历史决定的,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时期,由于资产的取得或业务的发生在时间上的差异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人为断裂,好不容易二十年后可以圆满了,现在还不让开专票,不让抵扣,等于让这种断裂一直延续下去,是不符合增值税法理的,所以能开; 理由3: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是为了税收公平,由于营业税的长期存在,造成即增值税进项一方是缺失的,如果一刀切全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就形成国家税制改革的成本全部由纳税人承担了,给纳税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所以才有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即然是为了正确的计算增值税,那么增值税就要明确体现出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效果,增值税的抵扣必须保证链条的完整性,简易计税如果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增值税死亡于此时,但交易还要继续,所以能开,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 理由4:简易计税并不属于免税,税收优惠也能开专票,比如软件产品超过3%的即征退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还是17%的呢,购买方抵扣率也是17%呢,销售方实际税负才是3%,而简易计税开出的3%的征收率,实际抵扣的也是3%,没有产生税收倒置,所以能开; 理由5:最新营改增的文件没有说不能开,财税2016年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不能开专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按照税收负面清单的规则,去掉不能开的剩下的都是能开的,所以能开; 理由6:已经有两个增值税的文件明确说能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小型水力发电、建筑砂土、微生物等}、第(四)项和第三条{典当、寄售等}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比较一下不能开理由2中的二条政策,那2条规定与能开的规定都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内,说不能开的仅针对处置固定资产并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并不是针对所有简易计税方法的,上面第三条明确能开的都是实行多年的简易计税方法的行业。对于处置固定资产也仅是享受了减半(2%)税率的不能开专票,如果放弃减半(2%)的话,选择3%征收率的同样能开,请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应该很明确的吧,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是完成可以开具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影响购买方的进项抵扣,虽然以上两个文件规定是给原来的一般纳税人的,但是原理应该一致的,税收法规也没有办法面面俱到; 理由7:增值税开票系统有3%的征收率选择,可以计算出销项,没有技术障碍; 理由8:小规模纳税人都是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即简易计税方法是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利的,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也小规模的简易计税方法一模一样,为什么就不能自开呢,他们规定的原理是一样的,计算公式一样,处理的结果也应该一样,即上游简易计税形式不能影响下洲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权利,所以能开。 你们认为呢?想开还是不想开!下一步要时刻关注总局即将出台的5个管理办法,如果该管理办法里没有说明,请参考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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