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江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 营改增后,要求建筑业企业做到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和信息的“五流合一”,势必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深远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改增后,建筑业采取“项目就地预缴、机构总部集中汇缴”的增值税管理模式,将对公司目前多级次的组织架构模式提出挑战,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从增值税纳税地点考虑调整企业组织架构,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角度加强集中管控力度、清理分支机构、裁短管理链条、上收税收管理权限,以规避风险、充分抵扣进项税款,降低税负。 一方面,基于目前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模式,营改增后各业务板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需要企业对相关业务进行分拆或合并;另一方面,基于目前公司对材料、设备、资金等采取的集中管理模式,营改增后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以满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要求。 营改增还会对公司投标报价管理模式、投资管理模式、合约管理模式、成本管理模式、采购管理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产生影响,需要我们主动推进管理领域的变革,提前做出调整布置和安排,以适应税收管理政策的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建筑业经营管理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建议以建筑企业法人总机构为纳税主体 税改后如果将建筑企业下设分支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会形成一个法人主体内部多个纳税主体并存的情况,如果这样,仅中建股份就有上百个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作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主体,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法人总部目前集中管理的经营模式,加大了总部增值税管理难度和风险,并造成进项税款抵扣不充分、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建筑企业法人总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确保建筑企业进项税款能够充分抵扣,并有效降低增值税管理风险。 (二)建议就地认证各建筑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结合建筑业项目多、施工地点分散的特点,为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丢失的风险,减轻法人总机构逐一认证进项发票的工作量,保证进项发票认证和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对各建筑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实行就地认证的方式,并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递给法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对建筑业老项目营业税时间性差异给予过渡期政策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建筑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计提营业税金;而税法要求按照收款、开票等情况确认应缴营业税,由于计提标准不一致,为此形成了营业税时间性差异。截至2015年底,建筑企业营业税时间性差异金额巨大,此类差异会随着工程竣工和收款完成而逐步消除。 如果对这部分营业税时间性差异没有相应的过渡政策,由于体量大,建筑企业短期内难以将其清理完毕。同时,税改后,由于建筑业征管机关转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势必会对该部分营业税时间性差异集中清理,从而给建筑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影响。建议对建筑业老项目营业税时间性差异给予过渡期政策。 徐军 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总经理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餐饮业按照服务业的大类来分,基本适用6%的税率。从税率本身来看,略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但由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进项税金,从增值税的税法理念来看,税负应该小于原有营业税税负。 在实践中,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是否降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否环环相扣。对于餐饮业,在进货时是否能够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了关键问题。餐饮业进货,可能存在两种途径:一种是批发商。根据以往经验来看,批发商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从可以提供专用发票的供货商进货(如超市),势必会造成进货成本的增加,这就使企业不得不在增值税抵扣和进货成本间进行衡量和取舍。另一种是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而现行税法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具有收购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资格的企业,才能领购和开具,餐饮企业应该不在其中,仍然实现不了抵扣。 因此,首先建议规范餐饮企业的上游供货商,使其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能否将餐饮业纳入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范围,从而真正实现农餐对接。 另外,餐饮业营改增还要适时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餐饮外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问题。 以往,传统外卖只是通过的窗口渠道,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上平台提供的外卖渠道早已超越了地域限制,成为发展的趋势。随着外卖收入比重的日益增加,外卖适用的税率就变得更为重要。 餐饮业现在适用营业税5%税率,外卖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餐饮业全部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外卖业务如果仍然延续17%税率,就会造成企业适用多种增值税税率,加大核算和抵扣时的难度。 二是营改增规定新增不动产和租金均可抵扣,是否意味着餐饮企业租赁经营的租金也能够实现抵扣?如果租赁个人房屋进行餐饮经营,税务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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