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带来何种机遇和挑战?看各行业大企业负责人如何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4-27
摘要:有信心有决心完成营改增 赵立军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尽管此次营改增的时间非常紧,试点企业尤其是国有超大型金融保险企业的各项准备工作难度超过预期,但作为此次重大税制改革的亲历者,使命感和成就感为我们注入了巨大精神动力,我们有信心、

积极应对,充分享受税改红利

赵晓江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

营改增后,要求建筑业企业做到合同、资金、发票、物流和信息的“五流合一”,势必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深远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采取“项目就地预缴、机构总部集中汇缴”的增值税管理模式,将对公司目前多级次的组织架构模式提出挑战,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从增值税纳税地点考虑调整企业组织架构,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角度加强集中管控力度、清理分支机构、裁短管理链条、上收税收管理权限,以规避风险、充分抵扣进项税款,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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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经营模式产生影响

一方面,基于目前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模式,营改增后各业务板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需要企业对相关业务进行分拆或合并;另一方面,基于目前公司对材料、设备、资金等采取的集中管理模式,营改增后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以满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要求。

3
 
对公司管理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还会对公司投标报价管理模式、投资管理模式、合约管理模式、成本管理模式、采购管理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产生影响,需要我们主动推进管理领域的变革,提前做出调整布置和安排,以适应税收管理政策的变化。

4
 
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建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建筑业经营管理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建议以建筑企业法人总机构为纳税主体

税改后如果将建筑企业下设分支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会形成一个法人主体内部多个纳税主体并存的情况,如果这样,仅中建股份就有上百个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作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主体,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法人总部目前集中管理的经营模式,加大了总部增值税管理难度和风险,并造成进项税款抵扣不充分、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建筑企业法人总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确保建筑企业进项税款能够充分抵扣,并有效降低增值税管理风险。

(二)建议就地认证各建筑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结合建筑业项目多、施工地点分散的特点,为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丢失的风险,减轻法人总机构逐一认证进项发票的工作量,保证进项发票认证和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对各建筑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实行就地认证的方式,并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递给法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对建筑业老项目营业税时间性差异给予过渡期政策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建筑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计提营业税金;而税法要求按照收款、开票等情况确认应缴营业税,由于计提标准不一致,为此形成了营业税时间性差异。截至2015年底,建筑企业营业税时间性差异金额巨大,此类差异会随着工程竣工和收款完成而逐步消除。

如果对这部分营业税时间性差异没有相应的过渡政策,由于体量大,建筑企业短期内难以将其清理完毕。同时,税改后,由于建筑业征管机关转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势必会对该部分营业税时间性差异集中清理,从而给建筑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影响。建议对建筑业老项目营业税时间性差异给予过渡期政策。

餐饮业税负将会降低

徐军

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总经理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餐饮业按照服务业的大类来分,基本适用6%的税率。从税率本身来看,略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但由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进项税金,从增值税的税法理念来看,税负应该小于原有营业税税负。

在实践中,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是否降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否环环相扣。对于餐饮业,在进货时是否能够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了关键问题。餐饮业进货,可能存在两种途径:一种是批发商。根据以往经验来看,批发商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从可以提供专用发票的供货商进货(如超市),势必会造成进货成本的增加,这就使企业不得不在增值税抵扣和进货成本间进行衡量和取舍。另一种是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而现行税法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具有收购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资格的企业,才能领购和开具,餐饮企业应该不在其中,仍然实现不了抵扣。

因此,首先建议规范餐饮企业的上游供货商,使其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能否将餐饮业纳入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范围,从而真正实现农餐对接。

另外,餐饮业营改增还要适时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餐饮外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问题。

以往,传统外卖只是通过的窗口渠道,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上平台提供的外卖渠道早已超越了地域限制,成为发展的趋势。随着外卖收入比重的日益增加,外卖适用的税率就变得更为重要。

餐饮业现在适用营业税5%税率,外卖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餐饮业全部适用6%税率或3%征收率,外卖业务如果仍然延续17%税率,就会造成企业适用多种增值税税率,加大核算和抵扣时的难度。

二是营改增规定新增不动产和租金均可抵扣,是否意味着餐饮企业租赁经营的租金也能够实现抵扣?如果租赁个人房屋进行餐饮经营,税务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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