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前期本公众号所发系列文章,主要针对的是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考虑到目前施工企业存在大量的在施工程,在收入成本确认方面,有的执行了建造合同准则,有的还没有执行;在税费核算方面,还有为数不少的企业账面应交营业税仍有余额,。应读者要求,针对施工企业期初会计调整近期再做些探讨,欢迎指正。 据本人了解,部分施工企业截至营改增尚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其收入成本确认、营业税费计提仍然以计量、报量或收款数为依据。这种核算方式源于1992年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废止。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已全面引用了建造合同准则,为规范会计核算,尤其是营改增以后的涉税会计核算,建议上述企业以营改增为契机,在2016年二季度报表前夕,将会计核算方式调整为建造合同准则模式。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的对象是个别建造合同,因此会计调整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具体调整方法建议如下: (一)明确调整时点:如2016年4月30日。 (二)统计计算相关数据: 1、根据调整前各期利润表计算得出自开工累计“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额,本数据为调整分录中“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2、根据调整前各期利润表计算得出自开工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减去自开工累计“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额,得出自开工合同毛利金额,本数据为调整分录中“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借方发生额(亏损填负)。 3、根据调整前甲方累计计量,得出甲方计量金额,本数据为调整分录中“工程结算”科目贷方发生额。 (三)编写调整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贷:工程结算 需要指出的是,本调整方法假定企业前期确认的收入成本有确凿的证据,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因而为简便核算不对前期已确认收入、成本、税金等损益数据追溯调整,如企业前期确认收入成本存在重大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例 甲公司A项目合同总价8000万元,2015年5月开工至2016年4月30日,甲方累计计量工程量6000万元,累计收款600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5700万元。甲公司对此项目按照计量确认收入,截至2016年4月30日,A项目累计确认收入6000万元,成本5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01.6万元。 前期确认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6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700万元 贷:应付账款等 570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201.6万元 2016年4月30日调整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700万元(累计成本) —合同毛利 300万元(累计收入与累计成本之差) 贷:工程结算 6000万元(甲方累计计量) 按照上述方法调整之后,自5月起应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具体要求和方法,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所发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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