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4-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杭地税一[2005]135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地税一[2006]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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