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局按规定处理辖区一企业异常抵扣凭证,该企业对这批发票进行了更正申报并缴纳了滞纳金。后续该批发票经核实,属于正常。企业又进行了再次更正申报,请问,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可否退还?
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异常抵扣凭证,应首先做“进项税转出”而不是“更正申报”。进项税转出,在当期申报时处理,不会产生滞纳金。如果企业误做了更正申报而产生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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