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局案源的基本来源 与任何执法机关一样,对于管辖范围的职能管理中,总是有案件的管理。案件的管理和查处,基础是案源。税局的案源大概分为几类: 1.内部主动形成的,比如: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自动比对形成的风险疑点(包括政府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的应用),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现的疑点(包括不确定的外部信息来源),案件稽查协查过程中引出的案件,税收风险专项行动中筛选的案源等。 2.内部被动形成的,比如:上级下发的专案,其他税局移交或者协查的案件,上级下发的税收专项行动的案源等。 3.外部形成的,主要有: (1)外部相关单位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如公安、监察、政府举报受理中心等),进行交办或者移交的案源。 (2)外部相关单位的情报交换的案源,比如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 (3)检举(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如直接上门、打举报电话、网上税局官方网站实名举报等)直接向税务机关检举的案源。 这次,5月28日,小崔通过微博等网络自媒体曝范爷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之后范爷回应“诽谤”等更是疑似自我“推波助澜”。对此,税局今日(周日,辛苦)作出回应:“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为税总此次的迅速反应舆论点个赞。 对于这次的税总处置,笔者税舟认为属于税务机关内部利用外部信息发现的疑似存在涉税问题的案源,不属于检举案源。因此,有人说的“此次如果查实冰冰的偷税问题,小崔将会获得奖励”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属于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范围。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于办案中交代的,即使是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也不属于检举奖励范围。同一案件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对于检举者,笔者想要提醒一下: 对于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必须要把握一个关键点:掌握有一些确凿的线索和证据,没有线索和证据,有可能检举不成,反成诬告,有构成诽谤罪! 二、对于检举线索的一般性处理 虽然一般情况下检举的事情真实存在的比较多,但也不是全部,也有诬告的,更有无头绪无线索的“无厘头”检举。一般来说,对于检举案源的处理有: 检举者提供的线索清楚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作案件处理。对于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的,也无法进一步与检举者联系、取得有价值线索的,作暂存待办处理。也有检举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如上所述,本事件不属于检举案件,税总也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目前,网络上大有人认为演艺人员必然偷逃税的说法仅仅是一种推测而已。任何案件建立的基础是证据,有了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罪;没有口供、有了证据,可以定罪。因此,笔者认为先期会对线索进行纳税评估,暂时不会作为稽查案件处理。 三、此事可能带来的影响 目前,网络上多数人在讨论的是范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大有其必然是偷逃个税,笔者认为不一定,一是作为有巨额收入的群体,也必然有一个运作的团队,其中也必然有强大的税收筹划者,他们也会对税法的瑕疵有必然的研究,因此,稽查这样的案件必然要有更扎实的功夫。二是必须要掌握确凿的证据才能追究责任,因为这个行业中时常出现相互拆台的事儿,打官司在这个领域貌似相对比较多,也就对查案要求更高。三是对于巨额的收入必然要包装,层层的包装演变成税收的返还等,就不见得税局一家能够处理的。因此,这是一个推进个税的大好契机,从更高层面去做,深挖股权架构的演变、税收洼地的运行、地方税收返还的运作等现象,或许真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发展是件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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