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上面的文件规定可知: (1)只要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当中有一位年满60岁,且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纳税人均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只要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无论他们是否有无养老金均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而对于这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从该文件实施至今,社会上就有很多人表示出另一种看法。 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各自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每月能够领取养老金,像城镇居民过去的上班族;有的没有养老金,像农民;有的年龄虽然超过了60岁还没有退休,仍然在工作岗位上,像高级专家、高级干部等。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对纳税人赡养老人支出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税收救济。但现实中,超过60岁的老人都需要子女经济上的帮助吗?国家截至2021年已经对离退休人员连续上涨17年养老金了。拿普通的工人家庭来说,父母的养老金合计起来每月至少也超过六千元,多数家庭在七八千元左右;至于高知、高管、高干等家庭,月退休金合计少则超万元,多则达几万元。退休人员这样的稳定收入,在当前物价消费水平下,基本上都能满足生活需要。随着国家物价消费水平的上涨,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国家也会适时上涨养老金。实际上,父母有养老金的家庭,基本上没有需要子女经济上帮助的。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垄断企业退休的人员,以及年龄超过了60岁还没有退休,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的高级专家、高级干部等每月取得的收入会更高,家庭生活自然不会需要子女经济上的帮助,倘若对他们的子女再允许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这就很难让人理解了。 超过60岁的老人农村占很大比例,一般来说他们没有上过班,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因此,也就没有养老金,国家每月只发给他们一百多元的所谓高龄补贴。我们国家人均占有耕地比较少,再者,超过60岁的农村老人也很难再能出去打工了,依靠种地收入又是有限的,因此,一般来说农村没有养老金的老人经济上都不算宽裕,基本上要依靠子女在经济上帮助。同样,在城市里没有养老金的老人经济上也有很多需要子女的帮助。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搞一刀切的做法,不但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还造成了国家税收资源的浪费。像那些领取高额养老金的老人,不但不需要子女的经济帮助,还有很多老人反而给予子女在经济上一定的帮助。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应当搞一刀切,应当分情况确定是否享受扣除。应当让那些老人经济上真正需要帮助的纳税人享受扣除,即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没有或者一方没有养老金的纳税人享受扣除;如果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都有养老金,或者一个已领取养老金,另一个无论年龄是否超过60岁,只要还没有退休,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的,这样情况下的纳税人就不应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了。 真的希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雪中送炭,不搞锦上添花! 2018年的解读—— 个税二审稿增加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专家分析实操存难度 来源:市界 作者:张洋 个税法草案迎来二审,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个税免征额依旧保持一审稿的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税率亦跟一审稿相同。专项附加扣除项中,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进入二审。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人民日报》报道,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个税免征额(俗称“起征点”)依旧保持一审稿的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税率亦跟一审稿相同。 二审稿中一个新的变化在于,专项附加扣除项中,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二审稿中,专项扣除增至五项,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不单单是免征额提高,还拉开了个税由分类计征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大幕。此前一审稿中明确: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赡养老人支出扣除?实操有困难 跟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中专项附加扣除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的内容。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同的应税所得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而工薪阶层由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事实上成为个税缴纳的主力,因此个税常被调侃成“工薪税”。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前7月,个税收入9225亿元,同比增长20.6%,超过了2015年全年8618亿元的个税收入。 而此次个税修订,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将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同时增加一些专项扣除。这意味着,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减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础的费用标准外,还允许额外扣除项目,比如教育支出,部分医疗支出。 一审稿中,确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此次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原因是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情况。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市界(ID:newsseeker)表示,赡养老人扣除加入专项扣除,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可能难以操作。 首先,老人的定义比较宽泛,赡养老人到底是指父母,还是包括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有待出台更详细的细则和解释。 就算明确定义老人的概念,在扣税操作中,难以避免面临“证明你爸是你爸”的尴尬。杨志勇表示,这个证明由谁来出,税务部门如何确定,都存在操作难题。 他强调,其实在一审的时候就有人曾提出把赡养老人列入扣除项,考虑到操作上比较难,所以没写进去,现在二审又加上,可能会增加征税难度。 杨志勇分析,“这部分涉及金额少,一年可能就扣几百块钱,但扣税程序比较复杂,有可能到最后变成打包扣除,或者干脆不扣。” 房贷利息可以抵个税?可能没有想象中的美 此前的一审稿中,除了起征点和税率结构,最吸引老百姓眼球的莫过于,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可以做专项附加扣除。 房贷利息、房租专项扣除,几乎每年两会上都会引起热议,但杨志勇提醒,“不能把专项附加扣除想象得太美,不可能全部扣除,肯定会有最高限额”。 以大家最为关注的住房贷款利息为例,假如在北京买房商贷400万,按揭30年,等额本息方式支付利息总数约为364万元,月均利息约为1万元。 “每月扣除1万元利息,你觉得可能么,一般人缴税都缴不到1万,一项住房贷款利息就全扣光了,等于不交个税,显然是行不通的。”杨志勇分析道,他认为上述专项扣费除要么是设置最高限额,要么是按比例扣除,具体要看后面出台的细则。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从当前市场的发展情况看,房租抵扣通过的可能性要大于房贷利息抵扣。原因在于:首先,租赁市场是当前住房消费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优惠政策会比较多。其次,房贷利息若是可以在个税中抵扣,房贷政策调控购房行为的效力就会减弱。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市界(ID:newsseeker)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费只是蜻蜓点水,不要抱太大期待”。 在他看来,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界定非常困难。比如子女教育支出,如何确定父子关系,如何证明是教育支出,都对征税部门提出了很高的挑战,否则很容易出现骗补的问题。 此外,上述支出的弹性很大,子女可以选择天价培训班,大病医疗可以用高昂的进口药,买房也可以买别墅。施正文说:“如果没有一个标准或者限制,对高端支出执行同样的扣除标准,那就起不到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他分析,专项附加扣除费肯定有限额,而且额度会偏低,只扣除那些满足基本需求的支出。 在杨志勇看来,上述专项附加扣除费,最有可能是到年终一次性申报,集中退税。在退税的刺激下,民众对个税的申报可能会更加积极。 个税修订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备受公众关注。个税修正案草案一审过后,于6月29日至7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共汇集意见数量超过13万条。 虽然二审稿中专项扣除增加了赡养老人的支出,但老百姓最关注的还是,5000元起征点还能否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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