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3]159号 1993-07-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式样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按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总后勤部 1993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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