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宅建设免征有关税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7号 1993-1-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建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可视不同情况,免征部分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利用自有用地挖潜建设和在开发小区参加统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宅,免征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 二、由军队集中征地、统一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居住小区,免征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应根据人口居住规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和建设商业网点、中小学校、托儿所等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二、在我市范围内建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宅,一律免征人防与绿化费以及电源建设集资、建材发展基金;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城市“四源”建设费和建商品住宅应缴纳的市政设施建设费按照先缴后返的办法执行。各单位不得以集资的名义摊派其它各种费用。 特此通知。 附: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统计表(军队承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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