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1]1511号 2001-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财税[2002]1926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条款废止]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营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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