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偷逃所得税案件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税务代理人员于2001年2月4日对某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查时,发现下列问题: 1.该企业5月份从某煤矿购进原煤700吨,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账单尚未到,以暂估价52000入库。 借:原材料 52000 贷:应付账款 52000 ...

    税务代理人员于2001年2月4日对某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查时,发现下列问题:

    1.该企业5月份从某煤矿购进原煤700吨,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账单尚未到,以暂估价52000入库。

    借:原材料 52000

      贷:应付账款 52000

    6月,该估价入账材料没有冲销,当收到对方结算凭证,按专用发票所载金额,作账: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

      贷:银行存款 56500

    月末盘点,以材料合理损耗为名,将账面多余的原材料54950列入“管理费用”账户。

    2.“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年末贷方余额120000元,无借方发生额。该企业1月~12月制造部门共耗用各种材料450万元(其他部门未领用),期初库存原材料160万元,期末库存原材料150万元,期末在产品、库存产成品、已出售产成品成本分别为 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3.3月4日,销售车间生产产品所剩下角料──铁屑13吨,(成本价经核实为10000元, 已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中)取得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开具的专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17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福利费 11700

    4.该企业下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器经营部,其收入、成本和费用由公司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统一核算。对经营部的存货核算,该公司一直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用后进先出法。2000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 万元,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00万元,2000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20万元。 经重新计算,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2000年12月31日的存货价值为450 万元。

    要求:根据所提供的资料顺序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计算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并作出相关调整分录。

    分析:1.该企业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在按实际金额计账时,对原暂估价应予以冲销。调账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52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000

    2.全年生产部门领用原材料均未结转材料成本差额,造成生产成本不实,影响当期损益。

    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本期耗用-期初库存=150+450-160=440(万元)

    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120000÷(1600000+4400000)×100%=-2%

    本期耗用材料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450000×(-2%)=-90000(元)[节约差]。

    由于制造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未及时调整成本差异,所以90000元的错误额此时已进入在产品、产成品、 本年利润之中。因此应按比例计算调整各有关账户,并确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摊率=9÷(200+300+500)×100%=0.9%

    期末在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200万元×0.9%=1. 8(万元)

    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差异额=300万元×0.9%=2. 7(万元)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500万元×0.9%= 4.5(万元)

    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元。

    调整账务:

    借:生产成本 18000(红字)

        产成品 27000(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 90000(红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00

    3.销售下脚料收入挂“应付福利费”, 漏计收入11700÷(1+17%)=10000元,漏计销项额1700元, 同时少转销售成本 10000 元。 按比例摊销法分摊期末在产品2000元、产成品3000元、销售成本50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5000=5000(元)

    调整账务:

    借:原材料 10000

      贷:生产成本 2000

          产成品 3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借:应付福利费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对因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影响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

   后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250+1800-220=1830(万元)

   先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250+1800-450=16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0-1600=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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