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2]8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3
摘要:对印制发票的种类、数量、各联用纸和纸的克度、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的特征等不得外传,如有外传,对泄密人员要立即调离;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国税发[2002]81号              2002-0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市局可以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本地情况,在省局两个《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以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23日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普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具名发票两大类别。

  统一发票指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制定票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

  具名发票指由单位申请,经省国家税务局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并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或企业自行设计票样的发票。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机用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其他普通发票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其中,手工版具名发票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具名发票以申请印制单位为单位编号。统一发票以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统一编号。每次印制普通发票的字轨号码必须衔接。

  第六条 普通发票的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得自行变更。对确需增加票面内容、发票联次,改变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省国家税务局将不定期更换《陕西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第七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订购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领购手续。

  禁止私自伪造、刻制发票监制章和向省国家税务局以外的任何单位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八条 全省普通发票限在我省境内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严禁私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用票单位或个人需到省外印制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并由省国家税务局商印制地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的资格认定,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各市国家税务局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承印普通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内部管理制度等证件资料,并填写《发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由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经审批确定为承印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由省国家税务局发给《发票准印证》。

  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省国家税务局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资格审验,并填写《发票定点印刷厂审验表》(一式两份,式样略)。

  对不具备发票印制资格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由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第十二条 对于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印制管理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条件存放、保管发票;

  3、连续三年未发生被盗、丢失或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4、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第十四条 用票单位印制具名发票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单位印制具名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式样略),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具名发票式样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证件资料,逐级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由市国家税务局安排印制。

  用票单位印制机用普通发票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单位印制具名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式样略),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具名发票式样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证件资料,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由省国家税务局安排印制。禁止市以下国家税务局或用票单位直接与发票定点印刷厂联系印制。

  第十五条 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报《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发给《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购(领)簿》,凭以办理购票手续。

  个体工商业户领购普通发票时,应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监督下,依次将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相应办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购(领)簿》的变更手续。用票单位和个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缴销普通发票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购(领)簿》。

  第十六条 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购买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发票存放保管条件较好;

  3、从未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

  4、没有欠税;

  5、未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除上述以外的单位每次领购普通发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个体工商业户每次领购普通发票不得超过两本,单本发票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必须在五日内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缴销。

  个体工商业户领购普通发票一律实行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售或代开普通发票时,均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收付款事项时,必须开具或索取普通发票,收款方不得拒绝。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逐笔开具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它凭证代替普通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100元以内)的,可汇总开具普通发票,并附汇总清单(式样略,由市国税局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

  消费者索要发票时,收款方应据实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九条 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具使用,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经营需要携带发票的,须报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证明其外出经营和携带发票的种类、字号、本数等,由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管理。对于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虽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但未填列携带发票的种类、字号、本数等携带发票的,按超越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行为处理。

  对外省来陕经营或跨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仅限于在经营地的县区范围内开具使用。

  第二十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加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不得互相转让、借用;发票专用章丢失、损坏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重新刻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外省临时来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本省跨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购买整本普通发票的,须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证明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完成的证件或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时,对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在代开普通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在普通发票和税票上互相注明字轨号码;属于免税的,在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跨区域开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表、帐实相符。

  用票单位(包括印制具名发票的单位)应设置《陕西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登记簿》,对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结存、缴销等进行序时登记。领购使用量大的单位,应按日进行登记,领购使用量小的单位,应定时汇总登记。用票单位帐簿的具体登记办法及用票单位内部是否设分类帐进行登记,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终了十日内或年度终了二十日内报送月度或年度《发票购(印)、用、存、缴销报表》(式样略)。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整本普通发票前,应检查发票有无缺导缺联。计算机开具的机用普通发票,其存根联每一百份装订一册。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按规定期限存放、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需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查验销毁,但对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确定保存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1、财务管理混乱,有重大偷税嫌疑;

  2、五年内有重大的偷税行为和发票违章案件或查处未结案的;

  3、正在实施税务检查或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普通发票,不得丢失。发生丢失的,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十五日内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丢失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全省国税机关应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检查、监督。

  各级国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普通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普通发票检查结束,检查的国税机关应做出检查记录,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方法、性质、处理结果等,归档保存,并将调出的普通发票及时退还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县(区)以上国税机关负责。普通发票持有人需要鉴别普通发票真伪的,应向县(区)以上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所需鉴定的原始普通发票。县(区)以上国税机关鉴定后,应出据《普通发票鉴定书》(一式两份,式样略),将《普通发票鉴定书》第二联及原普通发票退还发票持有人,《普通发票鉴定书》第一联及所鉴定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由做出鉴定的国税机关留存。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由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发票定点印刷厂未经省、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擅自承印普通发票的;

  2、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普通发票的;

  3、印制设备不能满足印制发票要求的;

  4、发票定点印刷厂违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安全和保密要求的;

  5、发票定点印刷厂之间或发票定点印刷厂向其他印刷企业转移、分解发票印制任务的;

  6、向省国家税务局以外的任何单位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的;

  2、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

  3、不在作废发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的;

  4、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

  5、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未定期报送《发票购(印)、用、存、缴销报表》的;

  6、被调出查验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的。

  7、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或注销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清理缴销普通发票和发票购(领)簿的;

  8、销货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9、销货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

  对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普通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普通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私售、代开发票的;

  3、损(撕)毁发票情节严重的;

  4、拒绝、刁难、阻挠税务人员检查的;

  5、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普通发票丢失的;

  6、用其它凭证代替普通发票的;

  7、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普通发票的;

  8、非法存放空白普通发票的;

  9、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私自在外省印制普通发票的;

  10、不按规定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的。

  对有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一条 私自印制、伪造普通发票、自私印制冠以“发票”字样的凭证,私自伪造、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税机关负责为举报人保密。对于除税务、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举报人,均应在案件查实后,根据案情大小,结合举报人所占用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普通发票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印制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是指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是指由市(地级市,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普通发票。

  二、印制企业的确定

  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确定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发票印制的要求

  1、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由市以上国家税务局管理。印制企业必须按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向市以上国家税务局领取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

  2、发票印制完成后,印制企业在向市以上国家税务局移送发票成品时,必须同时如数交回所领取的发票监制章及所余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必须按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进行印制,无《发票印制通知书》的,不得印制。

  4、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必须使用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纸张(包括防伪专用纸)、克度、油墨、版面进行印制,印制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5、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必须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办理,印制企业不得违反或擅自更改。

  6、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

  7、印制企业必须设有防热、防冷、保温设备,保持印刷企业标准温度。

  8、印制企业必须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措施。对无安全设备的企业不得承印发票。

  9、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印制发票岗位责任制,并对各机台印制的数量进行登记。对印制发票的各联在移送到装订车间时,各自应办理移送接收签字手续。

  10、印制企业对印制发票废页、废纸由车间妥善保管,清点进行登记,报经监印机关批准进行销毁,未经监印机关查验批准,印制企业不得自行销毁。

  四、发票装订的要求:

  1、印制企业的装订车间要对印制车间移送来的页数进行查实登记,按人分发,按人登记,分清责任。

  2、发票各联应按顺序号整理,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3、发票应按每本规定的份数装订,不得多页、少页、少份。

  4、发票封皮应按规定的装订线进行装订。

  5、印制企业装订人员对每本发票装订完后应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无误后在封底内页处盖章,以示负责。

  五、发票质量检验的要求

  印制企业必须设有发票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专门负责对发票质量的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查发票各联颜色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检查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的颜色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发票监制章”印制位置是否准确;

  4、检查发票各联页数是否按顺序排列;

  5、检查发票号码是否按顺序号装订,有无多号、缺号、重号、错号情况;

  6、检查发票各栏线条、字体、版面印刷是否一致;

  7、检查整本装订线是否合格;

  8、经质量检验,对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在发票封底内页盖章,以示负责。

  六、发票监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发票印制的管理,对印制企业实行监印制度。监印机关原则上由印制企业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印。

  监印机关和监印人员的具体职责:

  1、查验印制企业有无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

  2、监督执行《发票印制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期完成印制计划。

  3、监督印制装订质量,对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印制企业停印,经监印机关请示上级批准后就地销毁。

  4、监督“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禁止非法套印发票监制章。

  5、监督按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各联纸张、克度进行印制,对未征得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同意,私自改变纸张、克度,监印机关有权要求印制企业停印,经监印机关请示上级批准对已印制的半成品、成品就地销毁。

  6、监印人员对印制发票的废页、废纸,报经监印机关批准查验销毁。

  7、监督发票印制、装订、入库、保管、领发的全部过程的安全,防止发票泄密、丢失、被盗以及水、火、霉等损失。

  8、按时收缴“发票监制章”并严格进行保管。

  七、发票保密的要求:

  发票印制属于绝密,为了防止人为破坏,确保安全印制发放,印制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发票印制期间,印制车间、装订车间、发票专用纸库、成品库,未经主管厂长批准,或监印人员许可,任何非本车间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发票专用纸库和成品库。

  2、对印制发票的种类、数量、各联用纸和纸的克度、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的特征等不得外传,如有外传,对泄密人员要立即调离;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印制发票各联,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车间。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在发票印制车间以外,不准悬挂发票印制挂牌,不准书写、粘贴有关发票标语、保证书、印制计划产量进度等。触犯有关法律的,要追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八、发票保管领发的要求

  1、印制企业的发票成品库房必须设专人保管。

  2、发票成品入库时,应办理接收签字手续,并凭入库单对成品发票印制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登记。

  3、发票成品出库时,成品库房应按印制企业出库单开出的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付票,同时登帐。

  4、发票成品库房必须设有防盗、防火、防霉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不得作为发票库房。

  九、门卫管理的要求

  领购发票的单位车辆拉运发票时,门卫必须查验领购发票出门证(由印制企业设计,报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备案),无出门证的,不得放行。

  十、凡有违反本规定的,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十八、三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印制企业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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