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四蛀虫受审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私分35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屋调换总站黄金鹏等四人今日(11月12日)将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审,由于四人均系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越秀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黄鹏、刘秀、肖琴...

    私分35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屋调换总站黄金鹏等四人今日(11月12日)将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审,由于四人均系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越秀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黄鹏、刘秀、肖琴、赵莉在1997年至2001年12月分别担任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站长、党支部书记、会计、出纳职务的期间,合伙擅自研究决定,将该站代收后本应上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截留,并藉解决该站职工福利为由,将截留款存入该站私设的账户内,再以“节日补贴”、“加班补贴”、“提成奖奖金”、“手续费”等名义多次私分给该站职工。其中黄鹏分得人民币106.2万余元,刘秀分得人民币78.2万余元,肖琴分得人民币73.3万余元,赵莉分得赃款人民币93.4万余元。

    案发后,刘秀于2001年12月21日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黄鹏、赵莉、肖琴分别于2001年12月22日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黄鹏、刘秀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赵莉、肖琴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均共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由于四人犯罪以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人简历:

    黄鹏,男,56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辖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站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1月4日被逮捕。

    刘秀,男,61岁,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文化程度大学,原系中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辖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12月2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赵莉,女,39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辖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出纳。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1月4日被逮捕。

    肖琴,女,34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会计。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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