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2001]73号 2001-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补充意见第二、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须逐级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条款废止]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地自行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纠正。各地对纠正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纠正情况千4月未上报到省局所得税处。 三、[条款废止]各级地税机关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政府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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