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4]15号 2004-01-1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湖南省电力公司现有所属发、供电企业,仍按已核定的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然后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 二、原隶属湖南省电力公司,现分别隶属中国大唐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耒阳电厂、马迹塘电站、鲤鱼江电厂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即从2003年1月1日起上述3家电厂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电厂仍按现有方式缴纳增值税。 四、耒阳电厂、马迹塘电站、鲤鱼江电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2002年底以前按原确定的定额税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认真结算,其欠缴的增值税应全部清缴入库。省电力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凭《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复核,凡发现有上述3家电厂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并督促企业调整相关账务。对按本条的结算及复核情况,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局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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