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3]6号 2003-01-27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6]3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06年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为落实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企业的年检制度,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在当地主管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按规定搞好自查自检并向主管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所需要的全部年检材料(一式两份)。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年检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将参加年检应递交的材料(一份)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转同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核,同级地税机关在15日内签署意见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退转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两部门均审核合格的企业《认定证明》(原件)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执加盖了“年检合格”印戳的《认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第二年度的减免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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