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147号 2007-03-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落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218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一款“新办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审批明确如下: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税收优惠进行审批时,只对其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发文确认,不再对其减免税金额进行审批。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书面形式对企业开业日期进行认定(开业通知格式见附件)。 (二)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据以确认企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建立企业历年盈亏情况台账。 (三)企业按法律规定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减免税期。 (四)对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凡审核发现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已分两批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为了规范统一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类事项的管理,现将使用较多的八类备案事项制成表格,在全省统一使用。对其他较少发生的备案类事项,表格格式由各市自定。 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85号)停止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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