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04]38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4]380号       2004-11-0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向我市销货方纳税人以普通发票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方纳税人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的,可凭退回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发票联不得撕下,并在退回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上注明“作废”后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同时重新开具相同内容的蓝字专用发票,在蓝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记帐凭证上注明红字普通发票所在的记帐凭证号码。

  二、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