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4]380号 2004-11-01 税屋提示——
1.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甬国税发[2009]6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一条作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向我市销货方纳税人以普通发票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方纳税人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的,可凭退回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发票联不得撕下,并在退回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上注明“作废”后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同时重新开具相同内容的蓝字专用发票,在蓝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记帐凭证上注明红字普通发票所在的记帐凭证号码。 二、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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