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2007-11-21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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