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6]271号 2006-12-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有关对举报、投诉人的回复,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穗地税发[2006]31号)第十六条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穗地税发[2004]108号)第二十三条中有关“谁承办、谁答复”的规定执行。 二、12366地税咨询台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地方税收、规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税指引的服务热线。为准确回复纳税人,局属各单位应将自行制定的征管要求及办税流程及时告知12366地税咨询台,如因不及时告知造成咨询解答失误的,由没有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为提高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市局将另行制发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和监督办法,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绩效的考核监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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